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揭弊查獲不法給獎金、洩漏揭弊者最重關5年

立法院會27日三讀制訂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27日三讀制訂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翻攝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天(27日)三讀制訂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最重關5年,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外,為鼓勵勇敢揭弊,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給予獎金。

政府機關與民間企業內部弊端,經常攸關社會大眾權益,然而,潛在揭弊者往往因擔憂身分被洩漏遭報復,而不敢吹哨,因此,為落實保護揭弊者,朝野立委提案修法。

立法院會27日處理到揭弊者保護法逐條討論時,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說,民進黨版本主張,要保護良善的公益揭弊,但具個人利益導向的惡意揭弊須受法律制裁,並認為揭弊制度應由公部門先行。吳思瑤:『(原音)若法案不夠完備,是不是變相鼓勵檢舉達人,或機關內部黑函文化。民進黨第二個主張,公私分流,公部門先行,不要讓無限上綱的私部門,受到不夠完備的制度配套。』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思銘表示,國民黨版本和民眾黨版本有些微差距,國民黨認為,由公部門及國營事業先行。林思銘:『(原音)就公部門先行,包含公營事業還有政府投資20%以上股份的企業,作為揭弊者保護法所規範範圍,跟民眾黨有些微差距。』

不過,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認為,為了讓揭弊者勇敢吹哨,無論公部門和私部門的吹哨者,都應受到保護。

立法院約在傍晚,三讀制定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適用範圍為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等揭弊者的權益;並要求政府機關等,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而對其解職、減薪、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為鼓勵勇敢揭弊,三讀條文規範,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明定,法務部為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揭弊者」是指有事實合理相信存在「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等,涉犯刑法瀆職罪章,或是違反法官法等8款犯罪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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