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洩吹哨者身分 最高關5年

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立委持手牌在議場振臂歡呼。(中央社)
立法院會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國民黨立委持手牌在議場振臂歡呼。(中央社)

記者王超群∕台北報導

立法院二十七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原希望將公部門、私部門一併納入;但最終通過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版本,範圍僅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另在罰則部分,違者最高可處五百萬元罰鍰。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條文規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法務部長為主任委員。此外,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公部門揭弊者、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有事實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三讀條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汙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或是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反滲透法》等八款犯罪或違法行為。

至於何謂受理揭弊機關?三讀條文規定,包括公部門的政府機關構主管、首長等,或國營事業、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主管、負責人等,以及檢察、司法警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是監察院及政風機構。

審議過程中,民進黨立委王義川痛批,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貪汙,最沒有資格推動揭弊保護就是民眾黨,並喊「國昌要保護朱亞虎」,否則柯貪汙沒人知道。

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也發言痛批民進黨可笑,導致後續雙方口角爭執,王義川還上前拍桌,反而是國民黨立委王鴻薇上來護駕,隨後藍綠白立委吵成一團,現場一度混亂。

國民黨立委洪孟楷表示,民進黨此前由法務部提出揭弊者草案,就是要求公私部門一體;之後因為爭議太大,使得討論無疾而終。但法案還是該推動,上一屆立法院的四個朝野黨團都有提出草案版本,因為行政部門遲遲沒提出,才導致上一屆無法進行修法,再到了這屆立法院才順利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