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總局工務士收賄15萬 牢飯吃定了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工務士收受、索討賄賂遭判刑,不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工務士收受、索討賄賂遭判刑,不可易科罰金。(本報資料照片)

交通部公路總局中壢工務段工務士廖經煌辦理台61線、台66工程查驗等業務時,收受油漆工程承包商5萬元賄賂,又以買房為由向路燈照明整修工程承包商索討10萬元。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2罪分處9月徒刑、1年4月徒刑,均不可易科罰金;因廖還涉其他案件,執行刑由檢察官執行時另案聲請合併裁定。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廖經煌自2002年1月30日至2018年1月15日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中壢工務段工務士,負責辦理台61、台66線履約管理、工程查驗及結算作業等業務。2012年他辦理「台66線油漆工程」結算作業期間,工程公司負責人林姓男子為使工程順利請款,到他桃園市中壢區辦公處附近馬路邊,將裝有5萬元的上開信封袋塞給他行賄想求方便,廖經煌欣然收下。

廖經煌食髓知味,翌年辦理中壢工務段快速公路路燈照明整修工程結算作業,在受邀參加承包商水電公司尾牙時,以買房為由向公司負責人蔡女索討10萬元,蔡女同意後,由廖男到蔡女新北市新莊區的住處樓下收受賄賂10萬元。

判決指出,廖經煌因其他貪瀆案被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調查時,坦承拿了15萬元。合議庭考量廖男在偵查中自白、繳回犯罪所得15萬元,但身為公務員卻趁驗收收賄、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認為應給予一定刑事懲處,依《貪汙治罪條例》2罪分處9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與處1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均不可易科罰金;因廖另涉他案,執行刑由檢察官執行時另案聲請合併裁定。

至於行賄的林男,為圖謀順利結算請款行賄、損及公務員廉潔形象,但合議庭考量他情節尚屬輕微,應給予一定刑事懲處,判處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支付公庫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