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中國籍身分者是否可擔任公職? 《國籍法》相關規定一次看
內政部2日指出,經查核發現全台共有5名現任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發函區公所依《國籍法》與《戶籍法》辦理。
而在先前網紅拍攝的中國統戰紀錄片中,指出林金城與蘇士恩等人疑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證,內政部調查確認2人分別在台中和金門設有戶籍,將依《國籍法》與《戶籍法》要求2人於10日內說明,若屆時2人均未說明,必要時會直接取消其台灣戶籍,一旦戶籍遭到廢止,即不再具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
取得外國國籍者即不得擔任公職嗎?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若欲擔任具有國籍限制的政府職位,則須在上任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到職日起1年內提供喪失外國國籍證明,若是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則從其規定。
至於若是在擔任公職期間取得外國國籍者,則其所屬機關將免除其公職,包含立法委員、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村里長等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立法院、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
有可由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的例外情況嗎?
不過《國籍法》第20條也列出了例外規定,即部分不涉及國家機密的公職可允許雙重國籍人士擔任,但須具備在我國不易找到的專業與特殊技能。
這些屬於特例範圍的公職職位,包含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或研究機構職務者,以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的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等。
中配擔任公職亦須放棄外國國籍?
內政部日前依《國籍法》規定,將具有中配身分,但在就職前未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解除公職,引發中配能否參政等爭論。
內政部對此回應,按照《兩岸條例》規定,原籍為中國大陸者若欲取得台灣人民身分,為了方便其融入台灣社會、求職工作,並獲得社會福利等,僅要求註銷中國大陸戶口登記。
但依中共法律規定,註銷在中國大陸的戶口登記並非喪失國籍,因此戶籍與國籍屬於不同法律概念。中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若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時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
陸委會亦曾指出,《兩岸條例》僅就兩岸人民交流往來,擇其重要要者予以規範,其中第1條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因此,該條例雖規定原籍中國大陸者取得我國國民身分後,設籍滿10年即可登記參選,但參選活動及當選後任職資格條件等,由於《兩岸條例》並未規定,因此應與所有國人一樣,適用《選罷法》、《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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