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抗告成功!高院撤銷柯文哲交保裁定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翻攝畫面。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翻攝畫面。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貪汙圖利等案,日剪遭北檢起訴求刑28年6月,北院並裁定以3000萬交保,北檢不服隨即提起抗告,高院於今(12/29)日裁定,撤銷北院原裁定,發回臺北地方法院更裁。

北院原柯文哲交保新臺幣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高院表示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高院表示惟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未就其衡量事項說明,也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並不完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也沒有定妥適說明。

高院也表示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因此,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王屏夏、陪席法官楊明佳、受命法官潘怡華。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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