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裁定柯文哲等5人交保 理由:重要證人均已具結證述

台北地檢署偵查京華城、政治獻金等3案,26日起訴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共11人。台北地院針對5名在押被告召開接押庭,27日凌晨裁定柯文哲以30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與出海。

另外4名被告,包括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元交保、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500萬元交保,前柯文哲辦公室主任李文宗除偵查中交保之200萬元外,准予800萬元之保證金,共1000萬元交保。

北院認為,柯文哲雖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圖利罪等,及《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但仍有證人之證述、扣案行動硬碟、對話紀錄等證據,足認被告犯嫌重大。

北院裁定交保理由為何?

北院審酌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經北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因此已有證據可佐。

北院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並衡量比例原則,認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之必要。

另外,北院也提到,雖然檢察官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許芷瑜涉案之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

北檢將提抗告

北院指出,如被告未能於12月27日下午5時前具保,則仍認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被告若有違反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等,或有其他新事實足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者,均可能構成再執行羈押之理由。

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若不服裁定,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對此,台北地檢署表示,收到裁定理由後將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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