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辦柯文哲
政治獻金法規定,政治獻金指「對從事競選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捐贈」,而只有政黨或政治團體,在規定的時間內開立政治獻金專戶之後,才得以收受政治獻金。
問題來了,不能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的人,或者不能開立政治獻金專戶的時間,所收受的政治相關活動之捐贈,是「不能收受政治獻金」,還是「收受的不是政治獻金」?
根據2004年內政部台內民字第0930009408號函「有關財團法人或政黨、政治團體以外之公益性社團法人,因非屬上開得收受政治獻金之對象,如收受政治獻金,自有違法律規定」;以及2020年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090112017號函「罷免活動屬『其他政治相關活動』範圍,其經費募集屬本法規範範疇,得由政黨或政治團體名義收受 」,可見過去對罷免的捐贈屬於政治獻金,只有政黨或政治團體才能收受,其實沒有疑義。
然而,因為民進黨現在要推動「大罷免」,對於罷免團體是否可以收受捐贈,監察院改口「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否募款……政治獻金法亦未就罷免募款進行規範」,這是完完全全的睜眼說瞎話。
以北檢柯文哲案起訴書的標準,「柯文哲於不得收受政治獻金期間,仍私下收受政治獻金,違反政治獻金法第12條」,北檢對柯文哲是「沒規定的就不能收」,監院對罷免團體則是「沒規定的就不是政治獻金」,一部政治獻金法,對柯文哲跟對罷免團體是兩套標準,這樣的政府值得人民信賴嗎?(作者為智庫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