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漁業遭爆逼「外籍船員強迫勞動」漁業署查出2違規:大多數漁船合法

記者李育道/台北報導

綠色和平東南亞分部2024年12月發布「捕撈利益、罔顧生命」報告,稱12艘臺灣遠洋漁船疑涉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示意圖/PIXABAY)
綠色和平東南亞分部2024年12月發布「捕撈利益、罔顧生命」報告,稱12艘臺灣遠洋漁船疑涉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示意圖/PIXABAY)

▲綠色和平東南亞分部2024年12月發布「捕撈利益、罔顧生命」報告,稱12艘臺灣遠洋漁船疑涉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示意圖/PIXABAY)

綠色和平東南亞分部2024年12月發布「捕撈利益、罔顧生命」報告,依據10名印尼籍船員訪談內容,指稱12艘臺灣遠洋漁船疑涉國際勞工組織(ILO)強迫勞動,對此,漁業署調查指出,12艘中僅2艘漁船違規事證確鑿,已依法處分,其餘多數指控涉及印尼仲介行為,相關資訊已移請印尼政府處理,並強調大多數遠洋漁船皆符合我國法規。

漁業署表示,歷來均秉勿枉勿縱立場,對指涉漁船進行調查,該份綠色和平報告中所指12艘漁船及相關船員,經漁業署透過與受訪船員聯繫、調閱經營者、仲介資料及歷次檢查紀錄等方式釐清事實,以維護船員及合法業者之權益。調查結果顯示,12艘船中僅有2艘漁船違規事證明確,並已依遠洋漁業條例裁處:「昇慶發96號」漁船積欠船員薪資,處經營者罰鍰25萬元、收回漁業執照2個月;「新聯發168號」漁船積欠船員薪資且未善盡船員生活照顧責任,分次處經營者罰鍰25萬元、收回漁業執照2個月及罰鍰50萬元、收回漁業執照1年;另經地檢署偵辦,2艘漁船均認定查無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事證,均獲不起訴處分。

漁業署進一步指出,其餘10艘受指控漁船多數查無違規事證,部分指控則涉及印尼仲介所為,包括:出國前簽約安排、在印尼留置船員證件、收取不當費用或借款等,此等作為與臺灣仲介或經營者並無關聯。雖漁業署對印尼仲介在當地行為並無管轄權,惟仍盡力透過印尼政府駐台單位(駐台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轉請印尼政府進行調查處理。此外,部分報告內容與調查結果不符,甚至其中一艘受指控漁船並非受訪船員工作之漁船,指控對象明顯有誤。

漁業署調查指出,12艘中僅2艘漁船違規事證確鑿,已依法處分,強調大多數遠洋漁船皆符合我國法規。(示意圖/PIXABAY)
漁業署調查指出,12艘中僅2艘漁船違規事證確鑿,已依法處分,強調大多數遠洋漁船皆符合我國法規。(示意圖/PIXABAY)

▲漁業署調查指出,12艘中僅2艘漁船違規事證確鑿,已依法處分,強調大多數遠洋漁船皆符合我國法規。(示意圖/PIXABAY)

漁業署強調,該份綠色和平報告涵蓋期間為2019年至2024年,以船主與船員一般2年之聘僱契約推估,約5-6萬外籍漁船員曾受僱台灣漁船,並在該數萬漁船員中找到投訴船員,綠色和平並以該極少數船員訪談(僅10人)隱射整體遠洋漁業,實屬偏差且無法代表我國遠洋船隊整體狀況。事實上,漁業署每年遠洋漁船勞動權益檢查超過50%,結果顯示絕大多數符合我國法規,與綠色和平報告所稱情況落差極大。近年我國積極推動「漁業與人權行動計畫」,並建立完整申訴機制,船員已可透過1955申訴專線或「外籍船員互動服務平台」多語網站即時反映問題,確保權益獲得保障。

漁業署最後表示,將持續與印尼及相關國際夥伴合作,共同保障船員勞動權益,也呼籲遠洋業者,善盡企業社會責任,積極提升船員勞動條件,並遵守相關法規,攜手推動我國漁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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