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憲PO文提點她!林姿妙「宜蘭縣長遭停職」將聲請停止執行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圖利等罪被判12年6月,她覺得「自己沒有做壞事」,至今仍無法接受被判重刑,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須停職,亦為全國首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據了解,林姿妙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指停職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林姿妙與縣府官員等人被控涉貪、洗錢等罪嫌,宜蘭地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及特殊洗錢罪,分別宣告有期徒刑7年、2年6月及3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她至今仍無法接受,強調自己沒有做壞事,為何被判如此重刑?
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指出,日前在粉專發文時就提到林姿妙案件,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一審就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許多法治人士私下都訊息他,表示認同他的論述,林在看了該貼文後亦有聯繫他,當時有告訴林姿妙更完整的論述,遂聲請書也朝這方向努力。
經與律師討論,林姿妙的律師團隊昨日針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判決停職的立法疏漏,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申請書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汙治罪條例僅有第4條至第6條之罪,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明罪係98年貪汙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
而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5年以上),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既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得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之法律效果。
申請書強調,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若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即得繼續擔任宜蘭縣長,貫徹對選民的政見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