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太郎:法律未生效前 不能成釋憲標的

司法院前祕書長呂太郎大法官曾經表示,法律沒公布,不能釋憲。(本報資料照片)
司法院前祕書長呂太郎大法官曾經表示,法律沒公布,不能釋憲。(本報資料照片)

總統府尚未公布修正後的《憲法訴訟法》,司法院15日證實民進黨立委已具狀聲請釋憲、暫時處分,引發法律公布前可否聲請釋憲的議論。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昨搬出時任司法院祕書長、現任大法官呂太郎曾表示,「總統沒有公布的法律不可成為釋憲標的」,質疑台灣法律制度難道配合執政黨的政治色彩變來變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邀法務部及司法院專題報告有關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法務部政次黃世杰昨附和司法院看法指出,《憲訴法》準用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條文,所以在法源依據上有可能。

黃國昌質詢時提問,法律案在未生效前,是否可成釋憲標的,司法院立場是什麼?司法院副祕書長王梅英答詢,尊重憲法法庭,但《憲訴法》第1條「沒有規範這一種案件」。

黃國昌追問,2018至2019年司法院推動《憲訴法》時,有要創設法律生效前的違憲審查制度嗎?憲法法庭書記廳長楊皓清說,就條文立法理由來看,「當時並未進行討論」。

黃國昌也拿出立法院公報,指當年他曾問司法院,可聲請釋憲的成熟時機點是什麼時候?呂太郎當場回答,法國憲法委員會有國家憲政顧問的作用,修法可以先問憲法委員會,但我國未有該制度,所以法律案沒有生效前,不能先問大法官的意見。

當時呂太郎還以憲訴法第49條說明,如果立法院還沒有通過,總統還沒公布實施,基本上沒有法律規範的問題;換句話說,總統尚未公布實施的法律,不可成為釋憲標的。

黃國昌質疑:「當時呂太郎是欺騙立委嗎?還是呂太郎高升大法官,不關自己的事了?抑或是現在的司法院沒有要認帳?」他怒批,當年呂代表司法院來立法院說明憲訴法如何適用、立法規範,難道司法院立場改變了嗎?還是遇到民進黨有政治上需求,台灣的法律制度就配合執政黨的政治色彩變來變去?

王梅英指出,當時呂太郎參與立法討論的說法,是一種解釋,尊重呂的意見,憲訴法第1條的法律當然是生效的,但第46條準用行政訴訟法是否適用,有待個案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