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署官員被列管仍貪污 監察院要求廉政署檢討改進

監察院表示,原內政部營建署官員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圖/黃威彬攝)
監察院表示,原內政部營建署官員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圖/黃威彬攝)

[周刊王CTWANT] 監察院今(14日)表示,原內政部營建署(現改制國土署)組長張之明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業務,卻藉機收受廠商賄賂7千5百多萬元及性招待,屬下前課長詹加欣也接受性招待,除了通過對張之明二人彈劾外,日前再通過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早被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而且行為舉止異常態可疑,但機關政風卻未察覺,致生弊端,要求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監委調查,張之明長期擔任主管,負責督導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之編列、修正及審查作業等業務,卻接受廠商飲宴招待5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與性招待,廠商還交付賄款予張之明與白手套,藉機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高達新台幣7567萬餘元,內政部已予以停職;詹加欣亦有接受廠商飲宴招待36次,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帶女出場。

監察院去年12月10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對張之明、詹加欣提出的對張之明、詹加欣的彈劾案,今年1月9日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審議通過3位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要求內政部國土署及法務部廉政署確實檢討改進。

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自2017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賄賂與不正利益,並有洩密及發生婚外情之違失,而詹加欣自2021年開始,多次基於職務上行為收受廠商不正利益,2人除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等規定,已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及詹加欣身居國土署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張之明利用組長身分透漏職務所掌資訊予特定對象,並利用職務審核各項補助案之機會,謀取私利;詹加欣就職務上所知悉之相關重要資訊,指點廠商撰寫標案服務建議書,收受廠商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國土署應加強內控管理措施、政風查察及公務員倫理規範之訓練,避免類案再次發生。

監察委員提到,國土署雖於103年度(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曾將張之明提列為廉政風險人員加強注意,惟僅提列管控1年即予解除列管,且原營建署前已發生前署長葉世文貪污案,而張之明已列為高風險人員,政風亦已發覺其5點下班、下班後不接手機,行為舉止異於常態,已有可疑,機關本應有所警惕,惟政風未予察覺,致生弊端。

調查報告指出,張之明、詹加欣涉犯貪污罪遭檢察官起訴案,相關政風單位依據「政風機構執行行政調查作業要點」第17點規定「知悉同一案件已由檢察機關偵查中者,不得再進行行政調查」,未進行行政調查,但監委認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法令依據不同,若以此規定限縮行政調查,難以迅速查明行政違失責任,已違反「刑懲併行」原則。監委指出,為避免公務員懲戒時效過長,以符合社會大眾對於行政調查即時性之期待,法務部廉政署應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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