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蝦皮上賣手銬!4年賺103萬 雲林警判降級罰10萬
雲林縣邱姓員警因違反公務員不得經商的規定,在蝦皮賣場、7-11賣貨便經商長達4年10個月,總交易金額達103萬餘元,另使用關務署APP辦理進口貨物報關,另與妻在賣場販售「手銬」,經內政部移送懲戒,懲戒法院判決降一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確定。
內政部移送指出,邱男自2019年1月至2023年5月間,使用「蝦皮購物」販賣物品,交易高達544筆,金額計93萬8629元。此外,邱男也使用兒子名義申請「7-ELEVEN賣貨便」帳號販賣物品,交易67筆,金額計9萬2879元,總交易金額達103萬1508元。
同時,邱男自2023年1月至8月間,認證「財政部關務署EZWAY易利委」APP帳號,辦理進口貨物報關達195筆,金額計24萬7912元。
此外,邱男夫妻於2023年2月27日在蝦皮賣場公然陳列、販賣主管機關公告查禁的器械「手銬」,經台中地院豐原簡易庭裁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各裁處罰鍰3000元。邱男不服提起抗告,經台中地院駁回確定。
雲林縣警局召開考績委員會,認邱男違法經營商業屬實,期間長達4年10月,顯具有規度謀作性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有具體事證,核有《公務員懲戒法》非執行職務之違法情事,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邱男答辯,他擔任公職的職責,與妻子所經營的商業無關,更未曾因私廢公,或藉職務之便公器私用,僅偶一協助寄貨,並非經常性、持續性的工作,且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未曾影響過本職。
懲戒法院第一審認為,邱男經營商業事證明確,還使用1歲多兒子名義申請賣貨便帳號,他與妻子如何分工經營,以及營業獲取的報酬如何分配,都不影響認定違法經營商業,邱男身為警察竟違法販賣警銬,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10萬元。案經上訴,第二審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駁回邱男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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