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男「借詐團兩次帳戶」淪人頭喊冤 得還690萬還加利息

詐騙-投資詐騙-銀行帳密-基隆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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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一名A男(化名)去(112)年1月16日左右將自身網路銀行帳號和密碼傳給詐騙集團使用,詐團取得後,再透過LINE詐騙小明(化名),謊稱可以透過投資股票獲利,小明隨後分批共匯了690萬至該帳戶。A稱自己僅是要詐團幫忙辦理信貸,委屈稱自己也是受害者。經法院審酌,認為A所說並不合理,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判定A須賠償小明690萬元,還需按年息5%計算支付利息。

根據判決書所述,事件發生在112年1月16日,當時基隆A男子將網銀帳戶透過通訊軟體交給詐欺集團成員「小李」。小李隨後利用LINE,誘騙小明相信投資網站能帶來可觀的股票收益。小明在1月16日上午及1月17日多次匯款中,分批匯入2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90萬元,總計690萬元資金進入詐團指定帳戶,最終被轉入A帳戶。小明得知受騙後憤怒報警,不過錢早已被詐團提領一空。

法院審理過程中,A表示詐團佯稱是貸款業者,可以幫忙他辦理信用貸款,且需要提供帳戶3至6個月的時間。A說明並不清楚貸款相關的流程,且沒有獲得任何的利益,自己也是受害者。法院審酌,A之前曾因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印章及密碼給詐騙集團成員,涉犯幫助詐欺案件已被判刑,顯見A對提供金融帳戶給他人可能涉犯幫助詐欺或淪為犯罪工具,明知故犯。

法官審酌,A應知曉將帳戶提供給他人,可能涉及幫助詐欺或洗錢的法律責任;A雖佯稱是受害者,但也沒有提供帳號密碼的理由,所辯均無理,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最終判A男需賠償小明690萬元,自起訴狀送達隔天起到清償日止,按年息5%支付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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