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預告 機關評選採購同分時優先考量履約能力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16日電)為持續完善機關採購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日前預告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等4草案,要求以評選方式辦理採購的機關,若採購過程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應以服務內容及履約能力為優先考量,而非標價低者。

工程會日前一口氣預告修正「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第8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3條;「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1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草案。草案將預告至12月23日為止。

工程會官員表示,預告修正草案,主要就是盼完善機關採購過程,若有同分情形,不應只以低價者為優先。

根據現行規範,優勝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2家以上者,依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若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則將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官員說,機關以評選方式辦理採購,應以廠商提出的服務內容及履約能力,做為主要選擇廠商的考量,而非以廠商標價作為優先評斷依據,因此此次草案皆是修正廠商評選結果同分或同序位的處理方式。

官員指出,未來若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擇配分最高的評選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如配分最高的評選項目有2項以上者,以該等項目得分合計值較高者,優先議價;若比到最後得分仍相同者,再抽籤決定。(編輯:林家嫻)113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