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前營建署2官員涉收賄性招待 監院:違失行為已長達多年

即時中心/潘柏廷報導

監察院今(17)日發新聞稿指出,原營建署簡任組長張之明涉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一般洗錢、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收受之賄賂及不當利益高達新台幣7,567萬235元;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詹加欣亦涉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監察院於今年12月10日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監察委員蔡崇義、王美玉、賴鼎銘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主文表示,張之明為原營建署簡任第11職等組長,為國家高階文官,竟不思廉潔自持,見為各地方政府撰寫補助申請計畫的廠商利益龐大,認為有利可圖,遂利用其職務上獲悉之計畫評選、審核重點及最新趨勢等重要資訊優勢及核決權限,收受陳男、江男、莊男等廠商之賄賂及不正利益,包含接受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總計高達7,567萬235元,又有洩密、發生婚外情等違失,貪聲逐色,嚴重損害政府補助及採購事務的公平性,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接著,彈劾主文說到,被彈劾人詹加欣身為原營建署道路工程組課長,熟稔工程預算及補助流程,竟接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江男飲宴招待36次,換算不正利益計8萬4,182元,其中部分飲宴有女陪侍及性服務等招待,又接受廠商莊男之飲宴、有女陪侍之飲宴及性服務等招待,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損害公務員名譽及政府信譽,經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核其所為除涉犯刑罰法律外,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第7條、第22條第1款及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3點、第7點規定。

最後,彈劾主文強調,前瞻計畫為國家重大政策,攸關民生基礎建設,本立意良善,被彈劾人等身居公務員要職,且均涉及前瞻計畫相關審議案件,即應與廠商往來之分際更加謹慎,卻對特定廠商為個別指導,與廠商飲宴期間討論公務,從中獲取賄賂或不正利益,前瞻計畫為其等濫用資源,未思人民福祉,違失行為非偶一為之、已長達多年,犯行明確,情節重大,有懲戒之必要,爰提案彈劾,並移請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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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快新聞/彈劾前營建署2官員涉收賄性招待 監院:違失行為已長達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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