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三讀通過民眾黨修正版本 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立法院20日排審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原本提案版本是由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提出,不過實際進行審查時,卻是由民眾黨提出再修正動議,最終表決時在藍白人數優勢下,即依照民眾黨提案版本通過。

而在今日審查的《憲訴法》條文中,第30條與第43條因先前未達成協議,進入協商冷凍期已超過1個月,因此先進行廣泛討論程序後,接著才進入逐條討論階段並完成三讀。

第4條: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大法官缺額

本條文內新增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

第95條:限縮修正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範圍

此項條文中,國民黨原提出內容為「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自公布日開始施行」,但最終通過的民眾黨再修正動議版本,則將自公布日起施行的適用範圍,限縮至僅有20日通過的《憲訴法》修正條文。

第30條:明定可做出違憲宣告之大法官人數

依照最終三讀通過的民眾黨再修正動議版本,未來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將不得低於10人,做出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若參與人數未達前項規定時,則得經大法官的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做出不受理該評議案之裁定。若進行迴避的大法官人數達到7人以上,則剩餘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並將同意做成判決門檻拉高至四分之三。

本項條文中也明定,前述的大法官參與人數、同意人數之相關規定,適用於暫時處分裁定、宣告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等3類型案件。

第43條:維持現行「暫時處分」條文

此條文為針對「暫時處分」進行定義之條文,最終通過民眾黨提案版本為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