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準用預防性權利救濟? 黃世杰:尊重憲法法庭決定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指出,憲法訴訟法是否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應由審判機關自行決定。   圖:謝莉慧/攝(資料照)
法務部次長黃世杰指出,憲法訴訟法是否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應由審判機關自行決定。 圖:謝莉慧/攝(資料照)

[Newtalk新聞]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憲法訴訟法》,明定10名大法官才能開會,引發爭議。行政院日前已表明將依憲法規定下,持續研議救濟作為,包含預防性權利救濟。對此,法務部政務次長黃世杰今(15)日指出,法源依據上是有可能,但是否適用預防性權利救濟,應由審判機關在個案層面自行決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日邀請法務部針對「司法訴訟實務上關於預防性權利救濟之適用」進行專題報告。外界針對《憲法訴訟法》是否準用預防性權利救濟?黃世杰於會前接受媒體聯訪。

黃世杰表示,目前並沒有接到行政院的諮詢要求,對於《憲法訴訟法》是由司法院主管,尊重司法院的看法。不過從法律解釋度看,憲法訴訟法準用行政訴訟法條文,在法源依據上是有可能。

是否適用特定部分,應該由審判機關(憲法法庭)來決定。黃世杰重申,目前沒有收到行政院諮詢的訊息,而釋憲、暫時處分都要問行政院才知道。

媒體追問,所謂的審判機關,是要由憲法法庭來針對《憲法訴訟法》提出行政救濟?黃世杰解釋,不是,提案機關目前沒有提出說明的訊息,而是法律問題,《憲法訴訟法》是否應該適用概念,是審判核心事項,應由審判機關在個案層面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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