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程款宴客 前平溪區長陳聖聰判3年10月

(中央社記者沈如峰、黃旭昇基隆28日電)新北市政府職業訓練中心主任陳聖聰被控在擔任平溪區長期間,指示部屬挪用工程款宴請地方人士。基隆地院近日審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對於這項判決,記者去電陳聖聰未接電話,發稿前暫無法取得回應。

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陳聖聰在民國107年間擔任平溪區公所區長時,與不知情的國民黨平溪區黨部葉姓負責人商議,設宴邀請地方人士。陳聖聰負責出資,聯繫邀約對象與餐敘地點由葉姓負責人負責。

判決書指出,陳聖聰之後指示不知情的高姓工務課長,動支工務課「107年度辦理轄區道路橋梁及附屬設施改善工程第四區107-03D」工程管理費,並囑咐高姓工務課長簽文,以工程管理費辦理「工程觀摩、宣導,促進工程用地取得及地方人士協調溝通」;餐敘共4桌、每桌5000元,合計2萬元,共宴請36名地方人士;但實際上並無於餐敘中舉辦任何與工程觀摩宣導、用地取得協調相關活動。

陳聖聰辯稱,是出於平溪區區政推動政策考量,邀集里長、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等地方仕紳聯誼餐敘,並就施作工程事項與地方人士協調溝通,以取得土地使用同意;餐敘活動目的也是為感謝地方士紳對公所工程推動協助,並討論隔年工程計畫,因此動用工程管理費,與餐敘活動有關,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行。

但法官認為,這項餐敘實際沒有進行任何工程觀摩宣導或用地取得協調活動,與「新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編列支用要點」所規範工程管理費支用目的不符。

判決書指出,陳聖聰為拓展自身人脈、結交地方有力人士等私人利益,濫用職權而不實動支、核銷工程管理費,藉機詐取財物支應私人餐敘,不只有害公務人員清廉形象,更壓縮平溪區內工程建設經費的利用,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等,判處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