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學校監視器對家門拍「侵害隱私」 女二審逆轉敗
台南市 / 劉漢生 蕭雅心 簡鈺霖 報導
台南市一名女性住戶,住家距離一旁的國小只相隔一條巷弄,她不滿學校裝設的監視器,拍到她出門前整理衣服、在庭院活動及出入大門等舉動,覺得隱私權被侵犯,以民法請求校方賠償精神慰撫金,一審法官判決校方應賠償5萬元,不過校方不服上訴,認為監視器是為了監控校園安全,台南高分院認定,監視器屬於公共設施,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女住戶應該循國家賠償程序,因此改判廢棄一審判決,駁回女住戶訴訟。
學校監視器,旋轉監控校園周邊安全,每隔一段時間,就會拍攝到巷弄的住家,不過其中有一名女住戶,認為這角度,把她進出客廳,出門前整理衣服,庭院活動,以及進出大門的舉動,都拍下來,認為侵害隱私權,不滿提告,當事人父親說:「她有生活壓力的疾病,所以她就是很不舒服,所以她才跟學校反映,反映都沒有用就對了。」記者VS.當事人父親說:「(所以才提告),才提告。」當事學校主任周倍甲說:「攝影機並沒有針對特定的住戶。」
事件發生在台南一間國小旁,女住戶的住家,距離學校只隔一條巷弄,她指控校方裝設的監視器,拍到她家侵害她隱私,以民法請求賠償,不過校方也不服上訴,當事學校主任周倍甲說:「這邊是幼兒園,裡面都是沒有抵抗能力的小朋友,所以在安全問題上面,需要非常重視,裝設監視器的時候,由於這地形狹長,所以我們是採取旋轉式掃描的方式。」當事人父親說:「針對我們這邊照,我們個人的感覺,好像有一點在監視我們家的動向。」
一審時,法官依民法判決校方,應賠償5萬元,拆除監視器,不過校方不服上訴後,高分院認定,監視器屬公共設施,不能以民法提告,駁回女子訴訟,台南高分院庭長張季芬說:「應該是要拆除這個監視器,維護人民隱私權的國家保護任務,所以本件應該是要循國家賠償程序來請求。」女住戶認為隱私受侵犯,但監視器屬於公共設施,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因此須走國賠程序,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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