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錢包占為己有!埔里男挨告稱「想上大號」先回家 法官回應了

(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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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刊王CTWANT] 趕著回家種芋頭卻忘記要拾金不昧?南投縣埔里鎮有李姓男子在去年6月騎機車時,在路上撿到裝有1萬1400元的皮夾,沒想到李男卻想要私吞錢財,直到周姓失主報案,警方循線聯絡上後,李男才把皮夾送回派出所。事後失主認為李男涉嫌侵占,一狀告上法院,李男辯稱當時因為「拉肚子」才先回家,但法官認為李男撿到皮夾的地點,距離派出所才40公尺,最終不採信其說法,判其應付1萬2000元罰金。

李男去年6月騎機車行經埔里一處路段時,撿到一個裝有1萬1400元的錢包,然而他卻心存歹念,撿起皮夾後就騎車回家。事後周姓失主報警,警方循線蒐證後聯絡到李男,他才甘願將皮夾送回派出所。失主因此一狀告上法院,指控李男涉嫌侵占。

對此,李男辯稱,自己撿到皮夾當下,因為吃壞肚子,所以沒有去派出所報案,而是急忙回家上廁所,想說等當天5點半出門接小孩後,再順便把錢包送去派出所招領。

但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撿到皮夾的地點距離派出所僅40公尺,騎車只要1分鐘,如果當時真的肚子痛,應該來得及把皮夾送去派出所後再去上廁所,而且李男最後也沒有送還錢包,而是警察打電話聯繫上他,他才送回皮夾,可見他的說法根本不成立,認為李男涉犯侵占遺失物罪嫌,處罰金1萬2000元,可易服勞役,勞役1日可折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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