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勞工局揭週年制與曆年制特休差異 未休工資也要結算

(記者陳志仁/新北報導)即將接近年終,勞工最常討論的話題是「今年的特休休完了嗎?」「你還有幾天假?」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是每位勞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但有分成「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的計算方式,讓民眾感到困惑,這兩種特休制度有何不同?對勞工權利義務產生什麼影響?

圖/特別休假是每位勞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但有分成「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的計算方式。(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圖/特別休假是每位勞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但有分成「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的計算方式。(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圖/特別休假是每位勞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但有分成「週年制」、「曆年制」等不同的計算方式。(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特休是什麼?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出,特別休假是指勞工在同雇主工作達到一定的年資後,法律賦予勞工可以暫離工作崗位、休養充電的有薪假期:工作滿6個月後,可享有3天特休、滿1年後,再享有7天特休,隨年資增的加而遞增休假天數,最高可享30天特休,提醒雇主遵守法規,維護勞工休假權益。

「週年制」、「曆年制」的差異?

「週年制」可比擬為勞工的「工作生日」,從勞工到職日為基準起算每一週年,因此,每位勞工的特休「週年」,因到職日不同而有差異,例如113年7月15日到職的A員工,特休「年度區間」為每年7月15日至隔年7月14日,工作滿6個月後,從114年1月15日至7月14日間先享有3天假;滿1年後,從114年7月15日至115年7月14日再享有7天假。

「曆年制」則固定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年度的區間,雖每位勞工的「年度區間」都一樣,但通常會根據勞工當年度的年資比例「分段給假」,例如113年7月15日到職的A員工,在1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年度區間可享有「6.2天」特休假,但要怎麼計算呢?首先,把114年度從到職日切開,分為1月1日至7月14日、7月5日至12月31日兩段區間。

本來兩段各有滿6個月的3天假,及滿1年按比例計算的3.2天假,7天/12個月x(5個月+17日/31日),合計6.2天,至於滿1年剩餘的3.8天特休會在115年度給假;「曆年制」因屬分段給假,計算方式較為複雜,建議大家可以利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輔助計算(https://gov.tw/uhY),針對不滿1日的畸零天數,給假方式並無強制規定,依比例換算為時數給假或約定分段以完整1日計給皆可,但不得低於法令標準。

常見的違法情形

勞檢處提醒,由於「週年制」、「曆年制」的年度區間不同,針對年度終結沒休完的特休,雇主結算工資的時間點也會不同,實施「週年制」的事業單位,應該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或次一個發薪日要折算工資發給勞工,不能延到過年前才發給;另許多雇主喜歡在農曆年前,把特休工資和年終獎金包在一起發給勞工,又含糊不提裡面有多少是特休工資,勞工以為拿了大紅包,卻不知道自己也有領到特休工資,這些情節已牴觸法規,恐面臨最高100萬的行政罰鍰。

圖/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資料照,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圖/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資料照,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圖/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資料照,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提供)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呼籲雇主平常要落實休假管理,除使勞工清楚知道事業單位的特休制度外,勞工每年的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所折發的工資數額,也要詳細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以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如有相關法令問題,歡迎電22523299 分機202至221或304至323向新北勞檢處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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