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前副議長陳文治詐領助理費 5罪判刑結果出爐
新北市前議員暨副議長陳文治,於2009年至2021年間,利用4名「人頭」助理,向新北市議會詐領總額86萬餘元的助理費。該筆助理費原本應用於合法的助理工作,但陳文治卻將其挪用來支付私人信用卡費用、家用水電費等開支。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刑法等相關規定,對陳文治作出判決,合計被判刑5項罪名,總刑期達5年10個月,另褫奪公權3至5年。
法院認定,陳文治利用職位便利,指示下屬偽造文書、虛報助理工作情形,詐取助理費用以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構成貪汙與偽造文書罪。陳文治雖在偵查階段承認犯行並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但審理過程中態度不佳,並翻供否認犯罪事實。法院認為陳文治作為主導者,對此案負有主要責任,故量刑時採取較重刑度。
洪姓、吳姓及廖姓3名會計助理,則因為僅屬「聽命行事」的下屬,並無犯罪前科且素行良好,因此法院對3人量刑較輕。洪姓助理被判處5個月及8個月的徒刑,緩刑2年,並褫奪公權1年;吳姓與廖姓助理則分別被判處3個月及2個月的徒刑,得易科罰金,並須各向公庫支付3萬及2萬元,緩刑2年。
檢方指出,陳文治涉嫌利用4名人頭助理,虛報其聘用及離職情況,將本應用於助理薪資的補助款,挪用為個人開支。該筆86萬餘元的助理費,包括了支付陳文治私人信用卡款、家用水電費等私人開銷。經過檢方偵查,陳文治在偵查階段已經坦承詐領事實,並主動繳回不法所得,並獲檢方建議從輕處罰。另有2名「人頭助理」王姓與胡姓,則在偵查過程中已坦承犯行,並分別向公庫支付6萬及4萬元,檢方對此兩人採取緩起訴處分。
新北地方法院指出,陳文治作為新北市議會的副議長,理應秉持公私分明的原則,然而他卻多次濫用職權,將助理費轉為個人用途,未來對公務人員的誠信與職責將是個重要警示。法院審理後認為,陳文治在此案中發揮主導作用,且其行為屬於「惡性重大」,因此判處重刑,並要求所有犯罪所得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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