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壽保戶免怕業務不見!新新併員工安置計畫「全員留任」,想優離也能選:留任最多加發這麼多
新新併更近一步!新光金控(2888)子公司新光人壽周一(12/30)日董事會通過經理人及員工安置計畫,並已於同日公告於新光人壽內網。新光金表示,安置計畫以全員留任為主軸,希望透過留任獎勵讓全體員工都能安心留下來,一起與公司攜手打拚成長。
新光人壽董事長魏寶生表示,相信過去這段時間,員工對於「金金併」的議題都很關心,因為員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資產,對於合併後的員工安置計劃,絕對是在兼顧公司與員工的永續發展所提出來的。
新光金指出,本計畫已與公司的6個工會多次協商討論,過程平和順利,並經過董事會決議,對於同仁工作權的保障,留任獎勵都有明確的規範,除了已向同仁公告相關內容外,也鼓勵大家繼續留下來打拚,安心地拓展業務,與公司一同前行。但若同仁有自身職涯規劃,公司雖然不捨,也會給予祝福,提供優惠的計算方案,期待符合每個人的需求。
新光金表示,未來,新光人壽將持續為接軌IFRS17與ICS做好萬全準備,相信只要全體同仁持續努力,同心向前邁進,將可望因應各種國際局勢及經濟環境挑戰。
根據「新光人壽經理人及員工安置計畫」,此次適用人員包含總經理轄下總公司一級主管及副總經理(含)以上主管、定期契約人員、境外當地聘用人員、行銷制部分工時12小時業務專員;在三階制/行銷制(部分工時12小時業務專員以外者)/職團制之業務人員、區經理及處經理,還有電銷、機場櫃檯業務人員的部分,則是適用獎勵留任優惠,但不適用優惠退休/離職。
對於員工的工作權保障採「全員留任原則」,於人壽合併基準日後,留任上述適用對象且繼續承認年資。此外,承諾就人壽合併基準日起留任者,自人壽合併基準日起3年內,不因合併而資遣留任者。工作權保障期間內之契約終止,依據勞基法規定辦理。調動留任者須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
只要適用獎勵人員於留任獎金發放日仍在職者,合併基準日起服務滿半年以上加發月固定薪數1個月;滿2年以上加發月固定薪數2個月。
留任獎勵
資料來源:擷取自「新光人壽經理人及員工安置計畫」。
至於優退優離的部分,新壽規劃在人壽合併基準日起2年內開放申請優惠退休/離職,並規劃分3次辦理,適用對象為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條件者,且於各次優惠退休/離職申請公告時在職(不含留職停薪)。
其中,工作年資(即計算N之服務年資,自到職日起算)及年齡,均計算至人壽合併基準日前一日止。退休條件基數計算(如下表),以46個月平均月薪為上限,並加發 5個月平均月薪。
優惠退休
資料來源:擷取自「新光人壽經理人及員工安置計畫」。
優離部分的條件則如下表:
優惠離職
資料來源:擷取自「新光人壽經理人及員工安置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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