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限期」上傳 違者將開罰
財政部今(18)日表示,行政院已在今年8月7日公布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自明年元旦施行,目前約62萬名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在「期限內」確實將相關必要資訊上傳電子發票整合平台,輔導期為期半年,違者將於明年7月1日起開罰。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現行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得由買賣雙方合意,由買方或賣上開立及傳輸至平台存證。配合修正後的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改由「賣方」營業人負有傳輸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的義務。
如果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要在2日內上傳資料至平台;買受人若為營業人則要在7日內上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天數是有包含六日等休假日。
事實上,自2016年起推動電子發票以來,就已規定要上傳資訊至平台,但有些上傳資訊並不完整;因此,本次修法也新增罰則。營業人未依規定時限或未據實傳輸存證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得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並得按次處罰;若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表示,考量營業人配合新規需緩衝期,已訂明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為期半年為輔導期,違規者可以暫時免罰,但輔導期屆滿後,明年7月1日起若有違規將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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