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收朱亞虎210萬賄款「速審速決」?醫揭2要件打臉北檢:根本沒想偏袒京華城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被依收賄、公益侵占等罪起訴,而北檢在起訴書中認定,鼎越開發前董事長朱亞虎所給的210萬元是賄款。對此,精神科醫師沈政男在臉書發文指出,賄賂罪有2構成必要條件,而在主觀與客觀條件上,朱亞虎所給的210萬元,並未達到形成賄款的門檻,就只是一般的政治獻金。
沈政男表示,北檢起訴書認定,朱亞虎所給的210萬是賄款,問題是賄賂罪的構成要件必須是:一、主觀上有期約與對價;二、若主觀上難以成立,就看客觀上,那樣的款項有無違背常理與形成影響力。以主觀條件來說,北檢要把朱亞虎所給的政治獻金講成賄款,前立委陳超明的案子就是前例。根據當時檢調所查到的雙方LINE對話,裡頭有說,「花要插在前面」,意思是「錢要先給再辦事」,也查到「經濟部沒半個人參加」,意思是要幫忙喬經濟部,法院因此認定構成對價要件。
「但朱亞虎的LINE寫什麼?」沈政男秀出圖檔指出,朱亞虎唯一提到公務的字眼只有「弄成560」,而那是交付政治獻金2年前的事了。最重要的,完全沒有提到,捐錢以後希望市府團隊幫忙什麼事情,因此,根本無法構成主觀的對價要件。在客觀上,捐210萬,有違背政治獻金的常理嗎?顯然沒有。捐210萬,可以對市府處理京華城案,構成影響力嗎?與京華城所牽涉的上百億商業利益,不成比例。所以說,在主觀與客觀條件上,朱亞虎所給的210政治獻金,並未達到形成賄款的門檻,就只是一般的政治獻金。
沈政男提到,北檢的起訴書也講,柯文哲「既已於109年2月24日第3次簽呈上核章批示『速審速決』,表明由主管機關都發局依訴訟程序辦理,卻於京華城公司就同一訴訟標的之陳情函尚未送北市府前,逕承前期約賄賂、與沈○京共同圖利京華城公司、鼎越公司之犯意聯絡,裁示都發局提送都委會研議。至此,北市府因柯○○109年3月10日同一天內,作成二種歧異之處理方式,一方面續行訴訟由法院判決,一方面違背職務裁示由都發局將當時京華城公司尚未送北市府之陳情函提送都委會研議,為此產生兩相矛盾之處理結果。」
沈政男說,意思是,在朱亞虎交付210萬政治獻金當時,柯文哲根本沒有要部屬給京華城通融,而是一方面接受商人陳情,交給都委會處理,但一方面又指示,與商人所打的行政官司,必須「速審速決」。幾個月後,行政官司出爐,判決京華城商人敗訴。北檢自己都說了,這是相互歧異的作法,意思不就是,柯文哲當時根本沒有想要偏袒京華城商人嗎?不然,何須兩相歧異,直接說放棄官司,讓他們進入都審會就好了。賄賂是十年以上重罪,證據必須充實與嚴謹,尤其要把政治獻金講成行賄,對價關係與影響力比起一般賄賂,在舉證上更加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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