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等5人全交保!裁定理由曝 北院:檢方未指出「橘子涉案情節」

柯文哲等5人均獲准交保。(圖/TVBS資料照)
柯文哲等5人均獲准交保。(圖/TVBS資料照)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弊案、政治獻金案,台北地檢署26日晚間召開接押庭、起訴11名被告,其中包括在押被告柯文哲、李文宗、沈慶京、應曉薇以及彭振聲;直到今(27)日清晨,5人均獲准交保,分別為柯文哲3000萬、沈慶京4000萬、應曉薇1500萬、李文宗偵查中200萬再加800萬和彭振聲500萬元,主要交保理由是本案重要證人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無繼續羈押必要。

法院裁定理由指出,被告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李文宗、彭振聲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法院訊問後,被告彭振聲坦承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被告柯文哲雖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公務員與非公務員共同犯對於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罪嫌;被告沈慶京雖否認有檢察官起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嫌、同條例第11條第1項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等罪嫌;被告應曉薇雖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洗錢罪等罪嫌;被李文宗雖否認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刑法第336條第1項公益侵占、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等嫌。

此外,裁定理由提到,相關事證足認上開被告犯嫌確屬重大,又被告等人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酌本案行賄、收賄款項均高達數千萬元,渠等共同使京華城公司圖得高達百億元之不法利益,被告李文宗更與被告柯文哲共同侵占達6千餘萬元之公益金,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衡以重罪常伴逃亡之高度可能,此乃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參以被告等人之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綜合研判,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等人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柯文哲依檢察官所提之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而足認被告3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

經法院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且被告等人前經法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案復已有如上證據可佐。另我國刑事訴訟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上開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應採取較為嚴格之認定,則依被告等人涉案情節、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衡量比例原則,認被告等人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必要處分方式替代而免予羈押,而認無羈押之必要。另檢察官雖指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但並未指出同案被告許芷瑜涉案之情節,另審酌本案相關證人均已經檢察官於偵查中傳訊,本案相關事實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

《TVBS》新聞提醒您: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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