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起訴書800頁淪故事書 吳宗憲突破盲點:恐犯《個資法》
李奕緯/綜合報導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遭起訴京華城案一度交保,經北檢二次抗告,北院2日更裁羈押,民眾黨明(11)日將舉辦遊行抗議司法,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將到場支持,他臉書發文。
吳宗憲臉書10日發文:「【起訴書還是故事書?】柯文哲案,我們先不論實體部分,犯罪事實認定部分我尊重檢察官,但本案起訴書的格式卻有別所有起訴書的規定。起訴書依照刑訴法264條,應記載與犯罪事實有關,才能特定起訴範圍,避免法官訴外裁判,而不會,更不應記載與本案毫無關連性的個人私下行為。」
吳宗憲痛批:「柯文哲的起訴書高達8百多頁,但裡面許多記載與本案毫無關聯性,這個在一般的情形中不會出現。起訴書的製作對檢察官來說是沉重的負擔,所以檢察官在製作起訴書時,不會浪費時間與篇幅去記載跟犯罪構成要件無關的事項,但在柯案的起訴書中卻充斥這樣的記載。坊間有人說,這個記載是要給柯文哲難看,給談話性節目製造話題,以我的角度來看,還真的不得不相信這個說法。」
吳宗憲強調:「司法不是皇后的貞操不容質疑,偏離法治常態不僅難杜悠悠之口,也重重的傷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從113年憲判8、9號判決,司法的荒腔走板已經令人無法忍受,所以 1月11日這一天,我要站出來,不是為了任何個案,而是要跟大家一起向政府吶喊,還我一個不受政治力干擾的司法!」
吳宗憲還說明:「法律小教室補充:一、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目的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除了以訴追犯罪為目的外,基於《刑事訴訟法》第2條客觀性義務,檢察官也必須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如果跟構成要件或《刑法》第57條無關之事實,即非檢察官於製作起訴書時,法定所應記載之內容。二、不論是《刑事訴訟法》或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第28、40、48條),多提及應顧及當事人名譽、隱私,足認被告之名譽權、隱私權,皆不因被檢察官起訴就不受保護。」
吳宗憲繼續指出:「三、106年司改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三次會議『司法文書應考量加強當事人隱私,以防個資外洩(偵查部分)』中,法務部自己也提到,司法機關於司法程序中所蒐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應能符合法律規定,並兼顧當事人之隱私保護需求。四、檢察機關於新聞稿的製作,尚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護,起訴書難道不用遵守《個資法》?不論是個人資料或者隱私,目前起訴書這樣揭露的方式,等於是一種『目的外的利用』(就偵查所得與構成要件無關的事實,基於政治目的而為揭露),合法性有待北檢說明。」
吳宗憲引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69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並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故所謂犯罪已經起訴,係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具體記載,並足據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者,始克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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