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檢警監聽得聲請監聽票 須符「比例原則」否則仍觸法

台北市 / 李思琪 方柏丰 報導

檢警辦案要監聽,需事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除了得證明通訊內容與案件本身相關,以及監聽對象涉犯的罪,必須是最輕本刑3年以上等等條件,法院才會核發。但監聽票也不是萬能,如果監聽過程沒有符合比例原則,還是可能觸法。

電話這頭說了些什麼,那頭聽了什麼,不要以為只有你知我知,如果涉及犯罪遭到調查。監聽員豎起耳朵,手打字飛快,不放過任何一點弦外之音,檢調辦案監聽蒐證,但不是說聽就聽。

檢警須先向法院聲請監聽票,一個對象一張票,而被告或嫌疑人,必須符合特定犯罪類型,且犯罪嫌疑重大,通訊內容須與本案有關,而除了監聽別無他法,符合以上條件,法院才會核發監聽票,資深刑警說:「監察通訊書,監聽結果定期回報,通常用在毒品跟國家安全案,監聽聲請相當嚴格,比搜索票還難請。」

記者說:「如何證明自己的清白。」鄭文燦案涉貪案,因監聽掌握相關賄證據,但水能載舟亦能覆舟,2013年的馬王政爭,則因爆出國會被監聽引發爭議,非當事律師余韋德說:「如果檢察官在沒有取得監聽票的情況之下,違法監聽他人的通訊的話,是可以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畢竟監聽只是手段之一,過度濫權甚至侵犯隱私,拿捏不當,勢必引發民眾反彈與恐慌。

原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