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黨版《憲訴法》修法三讀!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立法院會今(20)日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不定義現有總額人數,僅要求總統應在2個月內補足缺少的大法官人數,參與評議之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並有9位以上大法官人同意違憲宣告。不過,藍白先前對修法內容意見不同,而今日三讀通過的版本則都是民眾黨團版本。

《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今日三讀通過民眾黨團版本,第4條明定,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前項規則,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大法官因任期屆滿、辭職、免職或死亡,以致人數未達《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1項所定人數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補足提名。換言之,未來將不定義現有總額人數,僅要求總統應在2個月內補足缺少的大法官人數。

第30條指出,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做出同意違憲宣告的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此外該規定也適用於暫時處分裁定、宣告彈劾成立、宣告政黨解散。

另外,第30條也指出,前二項參與人數與同意人數之規定,於憲法法庭依第43條為暫時處分之裁定、依第75條宣告彈劾成立、依第80條宣告政黨解散時,適用之。依本法第12條迴避之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之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4分之3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之。前項未迴避之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第95條也以民眾黨團版本通過,內容為113(2024)年12月20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起施行,第43條則通過民眾黨提案版本,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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