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空窗期毒駕無罪 惹議
各地頻傳毒駕死傷案惹民怨,台南多名被告今年初吸毒後騎車上路遭查獲,台南地檢署依去年底修正生效的《刑法》毒駕罪起訴後,台南地院卻以行政院今年3月底公告毒駕相關的判定標準,公告前屬空窗期為由,全部判無罪。由於違背民眾認知,除不少檢察官不滿,也引發爭議。
廖姓男子今年1月吸食安非他命,隔天騎機車上路因排氣管聲音過大被警攔查,經採尿送驗呈陽性反應;王姓男子今年3月施用安非他命後騎機車,停等紅燈越線被員警攔查,採尿送驗呈陽性;梁姓男子今年3月時吸毒後2天騎機車外出闖紅燈被警攔查,採尿送驗也呈陽性。
檢方根據去年12月29日修正生效的《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將3人分別起訴後,法官卻以3人行為時間都在行政院3月底公告毒品種類及代謝物濃度標準之前,全判無罪,引發不少檢察官不滿。
台南地院行政庭長劉怡孜解釋,《刑法》修正規定,毒駕罪可判3年以下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但此罪如要成立,行政院得先公告相關標準,否則法官無從判斷,公告標準前的行為不能回溯成立犯罪。
劉怡孜還舉反證,一名男子今年5月吸毒後騎車外出違規被警攔檢查獲、遭檢方起訴,但因行為時間在標準公告後,法官也依法合併判刑1年。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蔡宗聖指出,毒駕判無罪是全國性問題,檢警仍會追究這些被告的吸毒行為。
律師羅瑞昌認為,法官判無罪在法律上沒有瑕疵,之所以與民眾認知不同,主要還是《刑法》修法生效日與行政院公布標準的時間有3個月的空窗期,最該檢討的是行政效率不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