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官員助詐騙集團洗錢 取酬4021元判刑一年定讞

海巡署祕書室前視察洪肇義因貪圖利益,提供個人及四名下屬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洗錢,獲取報酬4021元,高雄高分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處洪肇義有期徒刑一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最高法院今天(13日)駁回被告上訴,全案定讞。

前海巡署祕書室視察洪肇義因投資虧損,貪圖利益,涉嫌提供個人及4名下屬銀行帳戶供詐騙集團洗錢,獲取報酬。高雄高分院依違反洗錢防制法判處洪肇義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最高法院1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中央社資料照)
最高法院。(中央社資料照)

判決指出,洪肇義原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祕書室視察(現已免職),被控將仇姓、陳姓、高姓、黃姓下屬及自己的銀行帳戶提供詐騙集團翁姓男子使用。

根據判決內容,翁姓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自民國109年9月起,向民眾佯稱可上網投資賽馬獲利,以此方式施用詐術,向劉姓民眾詐得款項。洪肇義聽翁男指示,將劉男款項轉匯並提領現金,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並向翁男取得經手款項的0.5%、新台幣4021元報酬。

高雄地方法院審酌洪肇義擔任警職多年,對犯罪行為理應更有警覺,僅因個人投資虧損,貪圖利益,貿然將自己與同仁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犯罪得逞,且依翁男指示拆分層轉並提領,增加檢警機關查緝及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判處洪肇義一年徒刑,併科罰金10萬元。

高雄高分院駁回洪肇義上訴,最高法院今天再度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