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京華城弊案柯文哲等被告交保發回更裁 北院晚間11時裁定增加金額交保柯7000萬

涉京華城弊案柯文哲等被告交保發回更裁 北院晚間11時裁定增加金額交保柯7000萬
涉京華城弊案柯文哲等被告交保發回更裁 北院晚間11時裁定增加金額交保柯7000萬


柯文哲等5人涉京華城等弊案27日獲交保,檢方立即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29)日裁定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裁。台北地方法院已收到高院發回更裁卷宗,預計於今天下午三點由江俊彥審判長在第七法庭訊問柯文哲,許芳瑜法官在第一法庭訊問應曉葳、沈慶京,楊世賢法官在第十七法庭訊問李文宗。北院晚間11時裁定5被告增加金額交保,柯增加4000萬以7000萬交保。
北院裁定如下:
柯文哲部分:
㈠柯文哲准予新臺幣柒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OO,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㈡如未能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下午五時前具保,應予羈押。
沈慶京部分:
㈠沈慶京准予新臺幣一億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大安區OO,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應曉薇部分:
㈠應曉薇准予新臺幣參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士林區OO,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李文宗部分:
㈠李文宗准予新臺幣貳仟萬元保證金(含已提出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仟萬元)具保,並限制住居於新竹市北區OO,並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及應遵守下列事項:⒈接受如本裁定即本院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⒉除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據台灣高院裁定理由指出,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裁定理由並指,惟原裁定對於被告4人無羈押必要性乙節,未就其衡量事項為必要說明,復未具體說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實屬不備。又原審諭知之具保金額,與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額是否相當?是否足以形成相當拘束力?亦未見原裁定妥適說明。另被告應曉薇除中華民國護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國護照,原裁定漏未審酌此項攸關逃亡與否之重要事實,仍有未恰。綜上,檢察官提起抗告為有理由,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