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誣指張淑娟緋聞案 周玉蔻、蔡玉真一審各判到1年半
媒體人周玉蔻、蔡玉真被控不實指摘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涉緋聞,案經台北地檢署起訴。台北地方法院今天依違反個資法,判處周女、蔡女各1年6月徒刑,可上訴。台北地檢署指出,待收到判決後,再研議是否提起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11年9月間,周玉蔻、蔡玉真在電視公司新聞節目《辣新聞152》指稱,當時的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蔣萬安父親蔣孝嚴的「晶華飯店緋聞案」女主角,是前中國小姐、前華航空姐張淑娟;媒體人蔡玉真也有相關言論。
張淑娟提告,台北地檢署起訴周玉蔻、蔡玉真加重誹謗、個人資料保護法。民視因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遭罰新台幣40萬元。
台北地院開庭期間,周玉蔻做無罪答辯,強調當時過分相信消息來源,請求判決無罪;蔡玉真則是認罪,請求從輕量刑,兩人均於庭上向張淑娟道歉,表達有誠意談和解賠償,但未能完成。
一審審理時,張淑娟說,周玉蔻明知道事實真相,緋聞案女主角是其他人,卻在節目上炒作至少7天,公布她的名字當天,她已社交死亡,身心折磨至今;她控訴周女有高學歷及新聞採訪專長,明知應查證卻造謠,且為妨害他人名譽的累犯,建議把麥克風封了。
張淑娟委任律師吳漢成在法庭上表示,周玉蔻、蔡玉真惡性重大且犯後態度不佳,請求判刑1年6月,不得宣告緩刑,並向周玉蔻、蔡玉真與民視公司請求連帶賠償2000萬元。
公訴檢察官則說,本件在沒有任何的人證及物證下,兩名被告對外宣稱有可信度,捕風捉影將20多年前的消息重新炒作,兩人明知公益與私德的分界卻公器私用,建請法官做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