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同案馬籍被告 賠償60萬二審改判緩刑確定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8日電)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一審獲判緩刑確定。同案馬籍陳姓被告遭判刑4月。經上訴,二審審酌陳男認罪,已賠償60萬元且獲原諒,改判刑3月並宣告緩刑,因無人上訴而確定。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指控於未成年時期與演員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但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
檢察官查出,炎亞綸於106年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網友,因此被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酌炎亞綸坦承犯行,也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已履行部分款項,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就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4月,另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
至於同案被告馬來西亞籍陳姓男子為炎亞綸友人,被控無故持有本案性影像並傳送給炎亞綸。一審審酌陳男否認犯行且未與被害人和解,依個資法判處得易科罰金刑4月。
檢察官僅對陳男提起上訴,炎亞綸獲判緩刑確定。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陳男改口認罪並獲被害人原諒,以新台幣60萬元和解,據此改判處得易科罰金刑3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完成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本案訴訟期間屆滿,無人上訴而確定。(編輯:李錫璋)11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