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羈押必要!柯文哲涉貪3千萬交保 北院裁定理由曝光
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柯文哲無羈押必要。(圖/記者楊忠翰攝影)
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入京華城、政治獻金等弊案,遭到台北地檢署起訴,具體求刑28年6個月;26日台北地院連夜召開接押庭,今天凌晨2時30分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台北地院指出,檢察官偵查完備,柯文哲涉犯5年以上重罪,犯罪嫌疑重大,重罪常伴隨逃亡的高度可能性,且有勾串、滅證之虞,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故准予交保。
法官指出,柯文哲等5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所犯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罪,斟酌本案行賄、收賄款項均高達數千萬元,共同使京華城公司取得高達百億元之不法利益,李文宗與柯文哲共同侵占公益金6000餘萬元,倘若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
法官認為,重罪經常伴隨逃亡的高度可能,此為脫免罪責、不甘受罰的基本人性,衡量5名被告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工作職位等條件,有相當理由足認柯文哲等人面臨未來之重刑風險,傾力逃匿境外規避審判之主觀動機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定5名被告有逃亡之虞。
不僅如此,檢察官提及柯文哲撕碎字條、對話紀錄等行為,有相當理由認定柯文哲有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足認柯文哲等人均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羈押事由。
法官審酌,本案在檢察官偵查完備而提起公訴之情形下,而且被告經裁定羈押禁見,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我國刑訴法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下,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法院並無接續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羈押原因於起訴後、法院審理時,應採取較為嚴格的認定。
根據涉案情節、司法權行使、公共利益維護、被告人身自由及防禦權限制程度,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為並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方式替代羈押,沒有羈押之必要;至於同案被告許芷瑜逃亡在外部分,因未指出許芷瑜涉案情節,加上相關證人均已傳訊,本案晦暗不明之風險已經降低,因此裁定5人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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