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電費實支實收 舊版契約誤導
租屋電費新制去年7月15日上路改為實支實收,桃園市消保官攜手地政局赴賣場、百貨等稽查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發現高達6成3仍是舊版本,當場要求業者下架,也提醒房東超收電費最高可罰30萬元,租客也可自行向台電查詢電費資訊,避免被當肥羊。
主任消保官彭新澍表示,內政部去年7月8日公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及第11點,若按用電度數計費者,房東收取的每度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不是按用電度數計費者,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房東收取電費時,要提供當期電費資訊,房客也可自行到台電「住宅租屋電費查詢專區」查詢用電費。
彭新澍指出,桃園去年共接獲199件租屋類糾紛,其中19件是電費收費爭議,有房東規定1度5元、夏季調漲為1度6元,但房客向台電查詢,平均全年每度僅2元多,氣得向消保官申訴。另也有房東用「喊價的」,每月收2000元,也是被租客發現嚴重超收,消保官都發文要求房東15天內妥處,最終雙方皆自行和解結案。
為確保租屋族消費權益,桃園市消保官也在農曆春節過後,再度攜手地政局啟動市售住宅租賃契約書專案查核,針對全市連鎖大賣場如光南大批發、生活用品百貨如好朋友及小北百貨,以及來電書局等,抽查46份中29份為舊版本,舊版本比例仍高達6成3,已當場輔導通路業者先行下架不得再販售,後續將由地政局複查。
消保官呼籲租屋者應仔細檢視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是否適用最新2024年修正版本,並注意電費相關契約條款,同時提醒房東,如有違規超收電費者,未限期改正可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拒不改正最重開罰50萬元,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