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蓄遭「假檢警」騙光!貴婦靠1招成功復仇…逼「收水手」賠1450萬元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貴婦遭假檢警騙走1450萬元,她對落網的詐團底層的「收水手」提告,獲賠145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台北貴婦遭假檢警騙走1450萬元,她對落網的詐團底層的「收水手」提告,獲賠145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台北貴婦遭假檢警騙走1450萬元,她對落網的詐團底層的「收水手」提告,獲賠1450萬元。(示意圖/Pixabay)

台北貴婦阿美(化名)接到詐騙集團,假冒檢警電話,以犯洗錢案要扣押財產,遭騙走1450萬元;事後,詐團底層的「收水手」陳姓男子落網,除面對刑事;阿美也提告民事求償,法官認為,陳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他應賠償145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詐團成員陳男2022年4月與詐騙集團「機房」成員或首腦合作,負責收取、提領或轉匯詐騙贓款,擔任「收水手」角色,由同夥假冒警員,打給貴婦阿美(化名),佯稱涉犯洗錢案件需扣押財產,害她誤信匯款1450萬元,後遭詐團提領一空。

事後,陳男落網後,除面對刑事審判,阿美也對她提起民事告訴,請求損害賠償1450萬。

面對巨額求償,陳男抗辯,雖有協助詐騙集團去找車手及人頭帳戶,但沒參與對阿美實施詐騙,毋須負賠償責任,且請求賠償金額高達千萬,無力賠償。

法官認為,陳男跟其他身分不詳成員,組成「水房」,與詐騙集團首腦合作,負責收取、提領或轉匯詐騙贓款,再透過層層轉手設置查緝斷點,將贓款上繳,導致阿美痛失1450萬。

陳男行為造成阿美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地院考量,阿美的損害陳男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未採信抗辯,認為請求賠償有據,判他應賠償14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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