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消防法》修正案 業者未派員協助救災最高罰千萬

修正之條文

修正第43條之1將罰鍰金額提高,火災時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火災時未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若是未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處管理權人新台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第35條,場所之管理權人未依規定設置或維護消防安全設備等,發生火災時致人於死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新增之條文

增訂第21條之2,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及儲存場所之管理權人對於具有危害性之化學品,應於該場所明顯位置,設置危害風險標示板;危害風險有變動時,並應即時更新。

新增第25條之1至第25條之9,包括組成「消防人員職務安全衛生諮詢會」,各級消防機關應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及置專責人員等。

另新增第43條之2,若各級消防機關未設安全衛生專責單位或置專責人員,或未依規建置消防人員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屆期未改善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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