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記錄器作證 律師:需符3要件才具法律效力

行車記錄器已成為許多車主的「電子證人」,不僅有助事故真相釐清與法庭證據支持,亦為商用車輛業主提供保險折扣。(記者張庭瑜/攝影)
行車記錄器已成為許多車主的「電子證人」,不僅有助事故真相釐清與法庭證據支持,亦為商用車輛業主提供保險折扣。(記者張庭瑜/攝影)

近年車禍糾紛頻傳,行車記錄器成為許多車主仰賴的「電子證人」。然而,要作為法庭證據,行車記錄器畫面必須滿足三大要件:需證明影像來源、限於公共場所拍攝,以及內容須與案情相關。

執業多年的律師劉龍珠,日前剖析行車記錄器影像作為法庭證據的關鍵要素,提醒車主若無法符合前述三項要求,恐淪為「無效證據」。

劉龍珠指出,行車記錄器影像要具備法律效力,首要條件是車主須證明影像來源。「必須提供購買證明、確認設備運作正常,並能說明影片如何導出」,若無法證實影像來源,恐遭法院駁回。他舉例,若行車記錄器屬於第三方所有,且該人無法出庭作證,將影響證據效力。「假設張姓車主的行車記錄器拍下事故畫面,但本人因故無法到庭說明影片導出過程,這段影像就可能不被採信。」

其次,拍攝內容僅限公共場所。劉龍珠解釋,若車禍發生在公共道路,影像可作為證據;但若涉及私人住宅範圍,恐引發隱私爭議。「例如有人違規停在私人院子被拍,這類影像在法律上就有爭議。」

此外,影像內容須與案情具關聯性。「行車記錄器最常用於兩類案件:交通事故糾紛和車輛遭破壞的刑案」,劉龍珠表示,完整的影像不僅有助警方調查真相,更可作為與保險公司談判籌碼。劉龍珠分享親身經歷,有次他參加活動,放在停車場的保時捷被砸,但旁邊朋友的特斯拉,卻沒有被入侵。劉龍珠的朋友認為,原因是特斯拉配備全天候監控系統「即哨兵模式」,有嚇阻效果。劉龍珠說,這突顯行車記錄器除可事後取證,預防功能也不容忽視。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影像不符合法庭證據要件,仍具參考價值。「許多人事發當下太過緊張,細節記憶模糊,看了影片後,才能完整回憶當時狀況」,劉龍珠解釋,這對釐清案情有幫助。影像作為證據,雖有條件限制,但這是所有法庭證據的共同標準,並非針對行車記錄器。「安裝行車記錄器百利而無一害,關鍵是要做好日常維護和存檔管理」,他建議車主定期檢查設備是否正常運作,必要時才能派上用場。

富達保險資深風險規畫師游蕙綾指出,行車記錄器在車禍理賠中,扮演重要角色。她表示,行車記錄器的影像能夠提供事故發生前、發生時及發生後的客觀記錄,有助釐清事故責任。特別是在證人陳述存矛盾或模糊不清的情況下,這些影像資料,能夠成為重要的佐證,顯著增強理賠成功率。

游蕙綾特別建議商用車輛,尤其是大巴士和大卡車業主安裝行車記錄儀。她解釋,這類商用車輛的保險費用通常較高,但許多保險公司對安裝行車記錄儀的商用車輛,提供顯著的保費優惠。她分享一個案例:有經營運輸卡車車隊的客戶,原本因車隊規模和事故風險較高,而需負擔高額保費,但在安裝行車記錄儀後,保費降低約15%,每年節省數萬美元的保險成本。

游蕙綾強調,對需要長時間在路上運行的商用車輛而言,行車記錄儀不僅是風險管理工具,也是節約保險成本的有效方式,是商用車輛業主的一項明智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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