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560萬 台西前鄉長夫婦二審重判

雲林縣台西鄉前鄉長長林芬瑩被控以核發路權為手段,透過丈夫丁文彬向光電業者收賄560萬元,一審依收受賄賂罪重判林芬瑩徒刑12年,丁文彬13年6月,均褫奪公權5年,並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540萬元後,2人不服上訴否認犯行,台南高分院25日駁回上訴,但此案還可上訴。

記者多次打電話、使用Line聯繫林芬瑩,均無人接聽。台西鄉地方人士表示,林於2023年被雲林地院重判時,曾強調她是冤枉的,一定會上訴,之後便很少在地方露面,相當低調。

此案起因於昱昶公司考量太陽能光電有林帶通行權、架空電桿租用的申請需求,從2020年8月18日起,多次向台西鄉公所提出申請時,都被拒絕掛件,且相關公文均遭公所刁難,於是透過在地下包商協助處理路權申請事宜。

下包商透過關係邀約鄉長林芬瑩的丈夫丁文彬會面,丁即傳達昱昶公司需支付1甲地40萬元的賄款,作為換取申請鄉公所核發路權的對價。幾經斡旋價格後,丁文彬表示可支付現金560萬元,作為台西鄉公所核發路權的代價,經廠商同意支付後,2021年11月25日順利取得公所的林帶通行權。

雲林地院重判林芬瑩、丁文彬後,2人均上訴否認犯行。不過,二審認為,林瑩芬平日即讓丁文彬參與鄉公所行政業務,還授權丁出面與廠商討論、處理;廠商部分申請掛件後,公所承辦人員原簽擬同意核發,2人卻又指示原本不需檢附的文件,藉此給廠商製造壓力。

此外,丁文彬收賄當天,林芬瑩更目睹丈夫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足以認定夫婦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2人上訴否認犯罪並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