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停職 林姿妙提行政救濟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遭判十二年六月徒刑,其中財產來源不明罪判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卻因此遭停職。國民黨不分區立委吳宗憲表示,較重的圖利罪是二審有罪才停職,建議林姿妙可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權益。
目前林姿妙已針對財產來源不明一審判決停職的立法疏漏,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及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
遭判十二年六月徒刑,至今仍無法接受的林姿妙說,經與律師討論且檢察官出身的吳宗憲及律師團都認為,涉犯「圖利罪」二審有罪才停職,但財產來源不明罪比圖利罪輕,竟一審就被停職,顯然是立法疏漏,也就是當年修訂貪污治罪條例加入財產來源不明罪時,忘了回去修改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的停職規定。
聲請書指出,八十八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時,貪汙治罪條例僅有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第六條之一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九十八年貪污治罪條例修法時所新增。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刑度遠低於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下;圖利罪法定刑度為五年以上),既然法定刑度較重的圖利罪皆須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才停職,法定刑度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於圖利罪之法律效果。
聲請書表示,停職處分的適用法規明顯錯誤,其合法性顯有疑義,此案處分之繼續執行會對申請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損害,有停止執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請原處分於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終結前,應停止執行,維護申請人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