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法三讀通過 擴大防賭機制祭出重罰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增修條文案在歷經今(113)年7月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初審會議,再於12月4日完成黨團協商達成共識通過,並於今(13)日完成三讀通過,這次是本條例自101年3月1日行政院核定施行以來第4次修訂,教育部體育署期望透過本次的修法作業,創造更有利我國運動產業健全發展的環境,進而成為推升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

本條例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具體落實性別平等原則(增訂第7條之1):規範國營事業在組建運動團隊時應維持性別平衡。

二、 強化支持輔導運動員工會或團體(增訂第7條之2):除明定積極輔導相關賽事的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的成立外,也明確揭示應訂定運動員工會或團體獎補助辦法的法源依據,充分展現政府給予運動員工會或團體更為積極的輔導及協助。

三、 深化擴大防賭機制(增訂第7條之3):為健全運動產業之發展,維護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給予球員安全之競技環境,並回應國人之期待,明定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予以重罰,並將假球重罰條款適用範圍擴大到台灣運彩未開盤的運動賽事(如職業運動賽事及企業聯賽等),深化強化防賭機制,補足未納入運彩投注標的重要運動賽事的防賭缺口,進而保障運動產業健全發展。

針對簽賭行為增訂第7條之3,如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至3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意圖營利者、三人以上組織,最高可處10年徒刑,併科5000萬罰金。

體育署也期盼透過本次「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的修法,能為運動產業帶來新氣象,有助於建構我國更優質運動產業發展環境。後續體育署將會積極辦理本條例修正案的授權子法及相關配套措施的研擬及發布工作,進而推動未來運動產業的健全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