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違憲 遺產稅將迎2變革

日前憲法法庭判決遺產稅制度部分條文違憲,財政部應在2年內檢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等條文,遺產稅課徵將帶來2項變革,包括在死亡前2年贈與配偶的財產,未來應按比率由配偶負擔遺產稅;及死亡前2年贈與給生存配偶的財產仍可計入遺產稅有關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

未來《遺產贈與稅法》將重大修正,對於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及《民法》第1030條之1配偶請求權範圍修正,我建議應密切觀察。

第一個個案是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其名下所有某公司之股票共114.8張,價值約3億元贈與其配偶,死亡前2年贈與應納入遺產總額課稅,但配偶及其3名婚生子女均拋棄繼承,導致該被繼承人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為唯一繼承人,將前述贈與計入遺產總額後,核定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3.4億元,淨額達到3.2億元,遺產稅高達5735萬元,即由未成年非婚生子女負擔,已超出該繼承人因繼承所得之財產。

另外一案為被繼承人將土地贈與妻子,同年即過世,土地價值1.3億元,併同其他財產遺產總額2.2億元課稅,遺產淨額1.4億多元,稅額1462萬元。惟財政部規範「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計算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母子主張若該贈與視為遺產,應可適用《遺贈稅法》第17條之1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扣除規定。

從前兩案來看,憲法法庭認為現行法令將死亡前2年針對特定對象的贈與擬制為遺產,在夫妻間贈與免課徵贈與稅的規定下,若死亡前2年的受贈人為被繼承人配偶時,該配偶與其他繼承人應如何負擔遺產稅,並未有明確規範,導致配偶以外其他繼承人繼承的遺產,連同配偶受贈的財產負擔遺產稅,不僅不符《憲法》保障平等權原則,也造成繼承人繼承權的經濟價值嚴重減損,進而侵害人民的財產權。

除此之外,憲法法庭認為法條對被繼承人配偶,就其受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的財產,並無相當於《遺贈稅法》第17條之1所定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遺產總額扣除規定,也不符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所以未來2年內財政部進行修法時,應密切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