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代主席涉撂人包廂痛毆!害他左眼破裂失明 判決出爐

彰化縣2022年發生一起衝突事件,周姓男子被打到左眼球破裂失明,鄉代會主席蔣憲忠涉有重嫌,與周男等人發生口角之後,持空包彈槍對空開槍,4名友人則持棍棒毆打周男等人。彰化地院審結,依傷害致重傷害,蔣憲忠被判處5年,另外4人被判4年5月至4年6月不等,全案還可上訴。

周姓男子被打到左眼球破裂失明。(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周姓男子被打到左眼球破裂失明。(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根據判決書,蔣憲忠於2022年7月8日晚間8時12分許,前往彰化縣的某小吃部包廂聚會,與周男、徐男、潘男3人發生口角爭執,蔣憲忠聚集4名友人,持棍棒毆打,雙方發生衝突,蔣憲忠還返回住處拿取一把裝空包彈的槍,回到小吃店包廂後,朝天花板開兩槍威嚇,周男3人身上多處傷勢,周男左眼球甚至破裂失明、視網膜剝離,另外2名受害者則是骨折與多處撕裂傷。

蔣憲忠前往彰化縣的某小吃部包廂聚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蔣憲忠前往彰化縣的某小吃部包廂聚會。(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認定,蔣憲忠為案件主謀,負責召集及指揮攻擊行動,判處有期徒刑5年,空包彈槍及彈殼予以沒收。其中3名友人因參與毆打並攜帶凶器,分別被判處4年6個月有期徒刑,所使用的鐵棍及棍棒亦被沒收。另一名友人則因傷害情節較輕,被判處4年5個月。

蔣憲忠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蔣憲忠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法院指出,被告明知攜帶凶器攻擊他人頭部、面部,可能導致嚴重後果,卻仍集體施暴,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造成極大威脅。法官強調,這起事件不僅導致受害者身體重創,亦對社會帶來恐懼感,需依法嚴懲以示警戒。

刑法上重傷與一般傷害之區別?

根據《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的資訊,重傷害罪與一般傷害罪有明確區分。重傷害罪須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的嚴重條件,包括:視力、聽力、語言、嗅覺或味覺的毀壞或嚴重損失,肢體或生殖機能的嚴重損害,及其他對身體或健康造成重大且難以治癒的傷害。

一般傷害罪則適用於未達重傷害程度,但已對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的情形,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判斷是否構成重傷害或一般傷害,需依據合格醫師的專業診斷結果。尤其在涉及肢體衝突或意外事故時,當事人應該保持冷靜,避免事態升級至法律追訴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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