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受家暴泰籍女殺前夫 判刑2年10月定讞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泰國籍祈姓女子不甘長期被前夫羞辱及家暴,持刀刺死前夫後自首。一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二審考量適用刑法情堪憫恕規定,減刑至2年10月,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祈女與前夫育有3名子女,婚後曾多次遭受家暴,並曾聲請保護令;兩人離婚後仍同住一處,因前夫正裝潢新居,暫居於桃園市一間汽車旅館。

民國111年8月間,祈女因無法及時接送前夫出院,雙方在旅館房內爆發激烈口角;期間,前夫不僅辱罵祈女,還命其下跪,並將口中飯菜與口水吐向祈女臉上。

祈女忍無可忍,先以鏡子底座砸向前夫,前夫則拿起水果刀反擊,兩人扭打,祈女奪下刀後,憤而刺向前夫並表示「我忍你很久了,我要跟你同歸於盡,要死一起死」等語。前夫送醫後,失血過多身亡,祈女則向到場的警員自首。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依殺人罪判處祈女有期徒刑5年6月,檢察官、祈女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為,祈女始終坦承犯行,且案發後仍持續照顧3名子女,並獲得前夫家屬諒解,已見悔悟之心,因此撤銷原判,改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判處2年10月徒刑,另審酌未成年子女利益,未對祈女宣告驅逐出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量刑妥適,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張銘坤)11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