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翔輪胎行縱火害八命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台灣高等法院︰符合自首

男子陳彥翔縱火致八名家人死亡,一審遭判死刑,因不滿一審新竹地院認定自首卻沒減刑,提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審酌他自首哭求警員救火、救妻兒,顯露懊悔自責等,認定為真實自首,並非基於減刑而為,依法減刑,改判無期徒刑,可上訴。

本件為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死刑釋憲判決後,第一件一審宣告死刑上訴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

男子陳彥翔(中)縱火導致八名家人身亡,一審判決死刑,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陳彥翔庭上否認殺人,只認縱火罪,庭訊後由法警戒護還押。(中央社資料照)
男子陳彥翔(中)縱火導致八名家人身亡,一審判決死刑,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開庭審理,陳彥翔庭上否認殺人,只認縱火罪,庭訊後由法警戒護還押。(中央社資料照)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指出,新竹輪胎行縱火八死案件,判決結果,一審死刑判決撤銷,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被告陳彥翔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王屏夏表示,合議庭考量陳男行為縱火殺害其父母及家人,具有倫理上的特別可非難性,行為手段也特別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但依卷證資料,陳男在犯罪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認為自首屬於真實自首,並非基於減刑或其他特殊目的而為,因此依照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量處無期徒刑,本件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指出,陳男坦承放火犯行,但否認有殺人犯意,卷證資料所示,陳男因工作、家務問題與父母發生衝突、爭吵已持續不斷長達兩、三年之久,陳男的哥哥也曾於爭吵中提及陳男債務問題,遭陳男持鐵棍作勢欲攻擊,在歷次吵架過程中,陳男已數度放話燒燬家裡,但都不被父母當作一回事。

此外,台大醫院鑑定結果,陳男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其與父母爭執,長期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有時因而較為衝動、魯莽,甚且不惜將採取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

合議庭考量,陳男於案發當晚與父母爭吵,揚言放火又遭父親無視的言語刺激,即尋找空汽油桶,駕車外出購買汽油,回家後在一樓由內而外潑灑汽油三桶,並表示「林北如果瘋起來,我也敢死我跟你說(台語)」等語,可見陳男對於放火燒燬家裡,不惜與父母同歸於盡,確實為預謀計畫,即有放火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

合議庭審酌,陳男於案發前與本件其餘被害家人之間並無衝突,他深愛妻子、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的犯罪動機,並參酌他犯後哭喊警員趕快救火等情形,認定他放火時,就剝奪屋內四名成人及四名兒童生命,並非直接故意。

另外,依據現場警員證述以及密錄器畫面、110報案錄音譯文等,警員於獲報到達現場時,還未發覺犯嫌,陳男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並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妻子、小孩等家人,警員才於現場立即逮捕陳男,加快後續案件偵辦。

合議庭審酌,陳男並不是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的生命損害,也不是迫於情勢,而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他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並參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意見,綜合判斷後,判決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縱火案,民國111年6月15日晚間9時40分,陳彥翔與父母因家務等問題,有激烈口角衝突,陳男騎車外出購買汽油返家後,潑灑於輪胎行一樓地板等,再以打火機點燃廚房紙巾丟擲,火勢迅速延燒,導致四名大人、四名小孩葬身火海。一審判決陳彥翔死刑。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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