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主注意了! 中市公有充電車格1月起停車、充電分開計價
台中市電動車停放在公有停車場的充電停車格,目前採累進費率收費,消費者常質疑充電費用不透明,台中市議會今天(13日)通過明年元旦起,試辦公有停車場充電停車格,採停車與充電,分開計費收費,落實使用者付費,充多少電收多少費,不會有溢收或短收情況,電動車若無充電需求佔用充電車格,違規將罰600到1200元。
台中市政府交通局葉昭甫表示,市府原本為了鼓勵推廣綠色運具,電動車停在公有停車格,一律免費,公有停車場設置充電槍後,衍生免費停車免費充電占用車格的亂象,去年7月起,規定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採累進收費後,平均使用率36%,閒置率63%,改善原先充電槍使用亂象,為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明年1月起,電動車停在公有充電車格,停車與充電收費,將分開計價。市府希望逐步落實使用者付費,因此明年元旦起,電動車停放在公有停車格或充電車格,免費優惠1小時,第2小時起,以現場費率為準收費,至於,電動車若停在公有停車場的充電車格,卻未充電,形同占用,若發現可處600元至1200元罰鍰。同時,充電收費部分,市府也會制訂收費上限級距,避免業者喊價,等收費上限,加入自治條例附表後,會依照市場機制收費。1月起試辦,等明年完成「台中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收費上限附表修訂後,正式實施。
交通局指出,公有停車場充電車格是以台電夏季尖峰電費評估各功率電動車,推出充電服務費收費標準級距,有4種功率、5種電價,收費上限級距為每度新台幣17元。截至今年11月,交通局已經在公有停車場設置慢充406槍,快充4槍,預計今年底可增加383槍,快充95槍,累計888槍。(寇世菁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