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單車男「閃流浪狗」被撞苟活6天枉死!撞人無罪...改「愛爸」背人命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單車騎士為了閃流浪狗被車撞死。(圖/翻攝畫面)
單車騎士為了閃流浪狗被車撞死。(圖/翻攝畫面)

▲單車騎士為了閃流浪狗被車撞死。(圖/翻攝畫面)

去年高雄一名莊姓單車騎士為了閃路邊竄出的流浪狗,遭後方車輛撞上,搶救6天後宣告不治。經過偵辦,地檢署認為撞他的人無罪,反倒是餵養流浪狗的謝姓愛爸,被依過失致死罪起訴,理由是謝男已飼養多年,不能算是流浪狗,因此認定謝男未盡看管之責。夫妻倆則喊冤:狗要來,我們也不敢去趕牠,擔心被動保團體說話。

檢方指出,謝男在民族一路開設五金行,平時會餵養一隻流浪狗並取名「豆花」,偶爾拴在騎樓幫忙看門,照顧「豆花」已有2、3年時間;沒想到去年7月3日18時56分,豆花闖禍突然竄出,害行經的一名莊姓單車騎士閃避向左偏移,被後方劉男駕駛的車輛撞上,頭部重創,送醫6天後宣告不治。

家屬究責時,劉男到案喊冤是莊男突然偏移車道才發生車禍,當時時速只有24公里,並未超速。檢察官認定無肇責,人命改由飼養流浪犬的謝背。

撞人的劉男主張是莊男偏移才會撞上,自己時速也只有24公里,檢方認定無肇責。(圖/翻攝畫面)
撞人的劉男主張是莊男偏移才會撞上,自己時速也只有24公里,檢方認定無肇責。(圖/翻攝畫面)

▲撞人的劉男主張是莊男偏移才會撞上,自己時速也只有24公里,檢方認定無肇責。(圖/翻攝畫面)

檢察官認為,任何人不得疏縱或牽繫畜、禽或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的情形,但謝男疏於注意,疏縱飼養的狗在道路奔跑致肇禍,有過失致死責任。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謝男夫婦向媒體喊冤:「有時候會餵狗,是看流浪狗可憐才餵牠吃」並表示「這是開放空間,狗要來,我們也不敢去趕牠,擔心被動保團體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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