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 二審改判賠16億元 最高法院發回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一審判RCA等公司應賠新台幣23億餘元,二審改判RCA等四公司賠償16億多元。最高法院今天廢棄二審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一審判RCA等公司應賠新台幣23億300萬元;案經上訴,高院改判RCA等4家公司賠償1112人,共16億6740萬元。宣判後,RCA員工關懷協會、受害者家屬與委任律師等人在高院民事庭大樓前,對二審判決表達遺憾及永不妥協立場。(中央社資料照)
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一審判RCA等公司應賠新台幣23億300萬元;案經上訴,高院改判RCA等4家公司賠償1112人,共16億6740萬元。宣判後,RCA員工關懷協會、受害者家屬與委任律師等人在高院民事庭大樓前,對二審判決表達遺憾及永不妥協立場。(中央社資料照)

全案源於,台灣RCA於民國59年在台設廠生產家電,81年關廠停產,後來被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透過社團法人桃園縣原台灣美國無線公司員工關懷協會先後提起兩波求償,第一波求償(俗稱RCA一軍)部分,已有286人獲判賠新台幣5億餘元確定,另有222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