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敵20萬誘惑?助「中國鐵殼船」走私16.4萬包菸…錢沒到手台船長先出事

記者陳弘逸/基隆報導

基隆66歲吳姓船長出海作業,在海上跟中國鐵殼船接觸,以20萬元報酬,談妥協助載運16萬4000包私菸入台,遭判刑。(中國鐵殼船示意圖/翻攝畫面)
基隆66歲吳姓船長出海作業,在海上跟中國鐵殼船接觸,以20萬元報酬,談妥協助載運16萬4000包私菸入台,遭判刑。(中國鐵殼船示意圖/翻攝畫面)

▲基隆66歲吳姓船長出海作業,在海上跟中國鐵殼船接觸,以20萬元報酬,談妥協助載運16萬4000包私菸入台,遭判刑。(中國鐵殼船示意圖/翻攝畫面)

基隆66歲吳姓船長去年5月駕駛CT4「福海66號」漁船,出海作業,在海上跟中國鐵殼船接觸,以20萬元報酬,談妥協助載運16萬4000包私菸入台;未料,吳男一返港就遭查獲,不只報酬沒拿到,私菸遭沒收,還被法院依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66歲吳姓船長2024年5月14日駕駛CT4「福海66號」漁船,載著5名越南籍漁工,從新北市瑞芳區深澳漁港報關出海從事捕魚作業,在彭佳嶼東北方37海浬處,跟不詳船籍或船名的中國鐵殼船靠近。

雙方在海上商洽委託接駁私貨事宜,談妥以20萬元報酬,將138箱金橋香菸3號、186箱金橋香菸7號、2箱3毫克伯爵香菸、2箱5毫克伯爵香菸,共計16萬4000包私菸,放到「福海66號」漁船內密艙藏匿,當天傍晚返港,隨即遭海巡人員登檢查獲。

警詢、偵訊時,吳姓船長都坦承犯行,被檢方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2項之輸入私菸罪起訴,5名越南籍漁工獲不起訴處分,16萬4000包私菸宣告沒收。

法官認為,吳男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輸入私菸,妨害主管機關對菸品輸入管理;他自述從事漁業工作、無固定居住所,只有國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審理後,將他依共同犯輸入私菸罪,處3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至於20萬元報酬,吳男供稱,當時,大陸船員說20萬元,錢怎麼拿,大陸船員說進港的時候會有人跟我聯絡;但船一進港,就遭查獲,因此,沒取得任何報酬,也無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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